市林业局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执法检查行动
2018年1月8日,365娱乐接到吉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的信息,在我市有两家医药企业销售含野生动物成分药品。接收信息后,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联合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先后对吉林新海发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远达大街与河东路交汇处)和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马路12号)进行了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均有销售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脑血栓片的现象,该药品成分表显示,其含有羚羊角成分,而在其外包装上却并未粘贴“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查出的药品并未按规定粘贴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检查人员决定对该企业做出暂时停止销售、封存库存该药品的决定,并将生产企业信息报送省林业厅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