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孙振兴伙同李金海、任清于2005年7月中旬至7月末携带镰刀、弯把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湾沟杯业局三道花园林场施业区38林班2小班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黄菠萝102株,合立木材积15.080立方米。并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振兴、李金海、任清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孙振兴,系王犯;李金海、任清系从犯,且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审理查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孙振兴的供述,在今年7月初的一天我到抚松办事,看到抚松制药厂我就进去了,找着一个姓崔的,问他要不要黄菠萝皮。姓崔的说多了要少了不要,并说每斤3.4元钱。有一天李金海、任清到我家玩,我就把我问的抚松收黄菠萝皮的事和他俩说了,说完第二天就上三道林场施业区大六品叶沟开始放黄菠萝树、剥树皮。我们一共去了四天,任清第一天没去,比我们少去一天。这四次剥的树皮都晾在山上没往回拉,后来统一用我和任清的农用三轮车拉回来的。我们这四次一共放了能有40到50棵树。
2,犯罪嫌疑人李金海的供述,这次剥黄菠萝皮是孙振兴找我干的我和孙振兴在村里处得挺好。所以经常到他家玩,有一天早上我去他家玩、孙振兴跟我说现在也没啥活干,手里挺紧的,咱上山剥点黄菠萝皮卖点钱,我就同意了.隔了一、二天孙振兴开着他家的三轮车我俩到了六品叶沟,他说咱俩到这看看吧我俩上山以后发现黄菠萝树不少,就在那割了一天。第二天早上,我们村的任清也去了孙振兴家,我们三人又一起去了入品叶沟剥黄菠萝皮,连续去了三次共割倒黄菠萝树有60到70棵。
3,犯罪嫌疑人任清的供述,7月中旬前后,我们村的孙振兴到我家找我说去剥黄菠萝皮你去不去,干树反能卖到3,4块钱一公斤。我当时不想去,因家里那两天有活过了一天,我闲着没事到孙振兴家玩,正好我们村的李金海也在他家因为我们三个人比较好,所以说话也不防备。孙振兴当时践我说,咱仁一块去剥黄菠萝皮吧,这玩艺挺挣钱的,我昨天和李金海去了一天就没少剥。我一听挣钱就同意去了。第二天我就坐着孙振兴开的三轮车和李金海一起去了六品叶沟跟前的山坡,这地万头一天孙振兴、李金海就剥了一天了,我们在这一边放树,边录;反三木人合伙干.有用锯放树的,有用镰刀剥皮的、共放倒有40到50裸树我们三人共剥了三天,到最后那天我们三个人把剥好的树皮用我三轮车拉回家晾晒,准备晒千了外卖。
4,证人顾发军的证实2005年7月,日子记不住了,我到六品叶沟边上的山坡找我放的羊,到了山坡上我就看到我们村的任清、李金海、孙振兴他们三个人在那从一棵割倒的黄菠萝树上往下剥皮。他们旁边还有几棵都是已经剥完约黄菠萝树,我走到他们三个跟前,他们就停下来了,我对他们三个说:你们怎么能干这玩艺呢,黄菠萝树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树种。
5,证人崔田的证买,2005年8月初,我们公司门卫打电话叫我下楼说找我联系业务,我就从办公室来到公司大门口,看到一个人能有40岁左右,身高能有1.7米,我不认识他他问我你们公司收不收购黄菠萝皮。我说不收。我们公司现在不用黄菠萝皮制药如果你有大量的并且有合法来源,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条,有需要用黄菠萝皮的药厂我可以帮你联系一下。那个人当时没吱声,我就准备回办公室,刚要走,那个人叫住我管我要我手机号,我告诉他了那个人就走了大约过了5,6天左右,那个人往我手机里打电话,问我收不收黄菠萝皮我说我们公司不收那个人就把电话挂了。
6,湾沟森林公妥局《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中鉴定为:孙振兴等人于2005年8月份私自到三道林场28林班1小班内,毁坏黄菠萝102棵,合7木材积15.0801方米,102棵黄菠萝树全部死亡。
犯罪嫌疑人孙振兴、李金海、任清目无国法,竟为一己私利,大势砍伐毁坏珍贵树木,三被告均生长在林区,对林区的树木本应加以保护,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于1999年9月9日,就已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就把黄菠萝列为国家二级珍贵树种加以保护,三犯罪嫌疑人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大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孙振兴、李金海参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四次,毁坏黄菠萝树2棵;任清参与三次,毁坏黄菠萝树80棵。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犯罪情节严重,此次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孙振兴首先提出并伙同李金海、任清共同参与的,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孙振兴,李金海、任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