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末,被告人穆某为了增加村里的木材收入,以金钱岗国有林与集体林界限不清为由,找到当时任景岳林业站站长的吕某和某林业局景岳林场资源监督员宋某要求上山划界。同年3月9日被告人吕某带领本站于某、袁某、沈某,被告人宋某带领林场的陈某、甄某、全某(另案处理),同穆某、蔡某来到景岳林场金钱岗施业区国有林74班内,明知无权进行划界,却按照穆某要求进行了所谓的集体林与国有林的划界,私自将74林班大面积的国有林划入集体林。事后,上诉人穆某给了林场参加划界的宋某、陈某、全某、甄某共2000元,四人各分得500元(案发后被追回)。
2001年5-6月份,被告人穆某又以六道沟金钱岗的国有林与集体林界限不清为由,向当时正在六道沟村搞森林资源类调查的某省二大队晋某提出划界要求,并找来了景岳林场的林政员全某(另案处理)、于某以及蔡某上山进行勘查。晋某明确告诉穆某,应将勘查结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落实到林相图上,否则无效。事后,被告人穆某、蔡某以村里名义给全某5000元,分两次给于某送去1万元(案发后被追回)。
被告人穆某为了村里的小集体利益伙同被告人蔡某自2000年3月划界后,在所谓划归集体林的国有林74林班、75林班内盗伐大量的国有林木,立木材积为3186.27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302112.01元。期间,被告人于某、袁某、金某、吕某、郭某、李某等人明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并在设计资料中改变采伐的树种比例、林班号。林业站的三任站长吕世春、鱼吉洙、郭树贵在任职期间签批编选的调查设计资料,上报珲春市林业局,骗取了采伐许可证,致使盗伐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期间,被告人于某、金某各收受穆某、蔡某代表六道沟村送来人民币5000元,袁某收受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均被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蔡某目无国法,为本村小集体利益,以非法占有国有林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于某、袁某、金某、吕某、郭某、宋某、陈某、李某明知被告人穆某为本村利益而盗伐林木,并且明知无权划界,却按照穆某的意图参与划界、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甚至还虚报调查设计资料,协助盗伐国有林木的犯罪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穆某系主犯,被告人于某、袁某、吕某、蔡某、金某、郭某、宋某、陈某、李某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